小伙伴们,
是否有过下面的经历:
生活中,
我们的个人信息莫名其妙就被各种商家知晓,
各式各样的骚扰电话也接踵而至,
让人防不胜防、烦不胜烦
……
不!要!怕!
两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下“猛药”了!
今天(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
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刑法》原条文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凡是构成此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不过,何为“情节严重”?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这一入罪要件尚不明晰,缺乏定罪标准,影响案件办理。此次《解释》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该《解释》共13条,其中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
基于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要,《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解释》第四条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一)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解释》分别设置了“50条以上”“500条以上”“5000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二)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即“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5000条以上”“5000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怎么样?
两高这一剂“猛药”下得够重吧!
对此,
小伙伴们可是议论纷纷: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
科学技术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带来了许多烦恼,
个人隐私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国家对此也越来越重视!
但是我们相信,
法律会越来越规范,
个人信息被泄漏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少!
来源:安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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