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红十字会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修订
(一)治理结构:增设了监事会,形成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权责分开的运行模式。
(二)法定职责:将包括人体器官捐献在内的“三献”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明确红十字会新的职责。
(三)财产与监管:提升对红十字会财产收入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水平。
(四)法律责任:新增“法律责任”一章,既规范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又保护了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红十字会的性质是什么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红十字会的依靠力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红十字会的工作方式是什么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红十字会的机构如何设置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是怎样规定的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治理结构示意图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原有职责(左)和新增职责(右)
■红十字会履职条件有什么规定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
■红十字会有哪些经费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红十字会使用什么标志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左)
和标明性使用(右)示意图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如何加强红十字会的监督
(一)内部监督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二)外部监督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谯区红十字会联系方式
0550—3111672 3802822

器官捐献——生命永续!
■器官捐献(滁州市红十字会)
孙科长 18905508323
0550-3722328

角膜捐献——留一双眼睛看世界!
■角膜捐献 (网址)
http://60.166.52.184:8080/RcCornea/queryInfo.do?method=goAddDonor&flag=HqgWIx%2F5Dik%3D
屈主任15855109367
遗体捐献——无语体师,医学科学事业进步的阶梯!
■遗体捐献(安医接收站):
付杰 13865801172
■器官遗体角膜捐献有关事宜,可直接登录滁州市红十字会网站查询和登记。
主办:中共南谯区委、南谯区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南谯区委宣传部、南谯区传媒中心
编辑:王莹
审核:杨读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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