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以来,我县房地产市场出现“住宅销量较快增长、住宅房价较快上涨”的现象,广大市民较为关切。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房产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市场、控房价”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我县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关于进一步“稳市场、控房价”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县国土房产局 县发改委 县规建局 县市管局 县公积金管理部 县人民银行 县银监办)
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力度,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对我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科学有序出让。严格约束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严格审查竞买人竞买资金来源,对新建居住小区在项目规划审批时严格控制商业服务用房建筑规模的比例。严格约束开竣工时间,对未能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项目全面进行清查,对涉嫌捂地囤地的项目严肃查处。缩短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土地成交后1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部分需在3个月内缴清,如溢价率达到100%的,剩余部分需在2个月内缴清。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责任单位:县国土房产局、监察局、财政局、规建局、公管局、公积金管理部)
未经价格备案的商品住宅暂不核发预(销)售许可证,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提高备案价格,商品住宅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开发企业采取暂停网签措施。(责任单位:县国土房产局、发改委)
县国土房产、发改、市场管理和国税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和各类房地产营销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管,加大对违规囤地、违规预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价外加价和违规广告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要严格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县国土房产局、县发改委、县市场局、县国税局)
(一)执行首套房认定标准,即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无成套住房登记信息。
外地(滁州市以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申请个人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宅的不予办理商业贷款。(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银监办、国土房产局)
棚户区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适时出台货币化安置政策,科学安排货币化安置比例。棚户区改造安置以产权调换为主,安置房源采取政府回购商品房或由开发商代建方式保障落实。(责任单位:县国土房产局、规建局、财政局、审计局、重点局、城投公司)
对商品住宅的销售面积、均价、外地人购房等情况做到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县国土房产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