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我国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预计为企业减负1000多亿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15日下午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此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
降低社保费率不会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针对社会关注的降低社保费率是否会影响广大参保群众的社保待遇,张义珍明确回应,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降费方案包括三个限制条件,是有条件的阶段性降费: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二是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来执行;三是降低一个百分点。符合条件的省份基金支撑能力较强,据测算,多数省份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
人社部将指导各地制定好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具体方案,同时也要做好方案的备案工作;指导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还要按时足额支付。同时在工作过程当中也会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各地遇到的问题。
正抓紧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陆克华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其中第18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此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去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目前正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
(来源:中国政府网、新华社 安徽人民政府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