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近日,安徽省定远县出台《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细则》指出,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细则》对临时救助程序、救助方式、救助标准、资金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申请临时救助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紧急程序应先行救助,后补办手续。临时救助可通过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 《细则》规定,临时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对因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各种保险、救助和捐助外,一个年度内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本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8-10万元(含8万元)的,按照本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6-8万元(含6万元)的,按照本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2-6万元(含2万元)的,按照本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进行救助;对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酌情救助。 对城乡低保户因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报销各种保险、医疗救助外,一个年度内自付费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本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本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2-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本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1-2万元(含2万元)的,给予酌情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新农合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外,一年度内个人自付在2万元以上的,按照本县城市低保月补助标准的10倍进行救助;自付在1-2万元(含2万元)的,按照本县城市低保月补助标准的8倍进行救助;自付在5000-1万元(含1万元)的,按照本县城市低保月补助标准的6倍进行救助;自付在2000-5000元(含5000元)的,按照本县城市低保月补助标准的4倍进行救助。 对于因就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家庭,因上本科和大专院校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本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8倍进行救助;因上中专、高中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本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进行救助;其他因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本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进行救助。 符合突发灾害临时救助条件家庭,若因突发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到基本生存的,救助标准为本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10倍,其他情况救助标准为本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以下。 符合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救助。 《细则》指出,县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赵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