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资格的情况下仍私开诊所,最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自1999年起就在本县开设私人诊所,200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所开设的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在未取得医生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仍继续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本县卫生部门多次对其作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人李某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