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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盗车牌二十余起 敲诈车主“二进宫”

时间:2016-04-07 14:46:28来源:来安法院阅读:483次
导读: 八零后小伙夜间屡次将他人的车牌盗走,然后敲诈勒索车主钱财,再次触犯刑法,累犯“二进宫”。他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


 

八零后小伙夜间屡次将他人的车牌盗走,然后敲诈勒索车主钱财,再次触犯刑法,累犯“二进宫”。他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杜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SIM卡二张等予以没收。

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十三起夜间采取盗窃他人机动车车牌照后要挟的方法,向车辆所有人索要财物100元、150元不等,价值合计2050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亲属主动退赔本案所有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盗窃他人机动车车牌照后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2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杜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赔本案所有被害人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实施敲诈的三起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对该三起犯罪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云楼 王飞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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