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百老汉原本系某公司员工,却经不起诱惑,见车窗未关顿生贼心,趁机将车内钱财偷走。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10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某某来到来安县张山乡某山庄停车场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被害人范某某停在旁边的一辆白色越野车后窗户没有关,便上前将该车门打开,从驾驶室储物箱中翻出一个棕色手包,并从包内盗走现金5000元,然后驾驶自己的皖MD111M号轿车离开现场。2015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接到来安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将被盗款项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