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把握好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日前,来安县出台《关于对县管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规定,适用对象为县委管理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包括非党和非领导职务。《细则》明确对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等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或免于纪律处分的6种情形,进行诫勉谈话。
该《细则》规定,诫勉谈话主谈人为县纪委常委会成员,分层面由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对各单位一把手、班子成员和其他副科级领导干部开展谈话。《细则》还强化诫勉谈话结果的运用,谈话情况同时告知被谈话对象单位,由县纪委和单位督促诫勉谈话对象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到位。同时,诫勉谈话情况将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