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息借贷案件,原告孙某要求被告赵某、钱某夫妻二人偿还借款400万元,并按照约定的月利率4%计算利息176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赵某、钱某夫妻两人在来安县汊河开发区合伙成立了一家机械加工公司。2015年3月,因公司经营困难,夫妻两人以公司的名义向孙某借款400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公司经营未见好转,无力偿还,孙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时借贷双方也可以约定一定的利息,在年利率未超过24%的情况下合法有效;在年利率超过36%的情况下,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情况下,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的无权再请求出借人返还,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其计算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