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时,我们可能都学习过《左传·曹刿论战》这篇古文。讲的是当时弱小的鲁国与强大的齐国在长勺这一地方发生的一场局部战争,其结果反而是鲁国以弱胜强,大败齐国。整篇文章共计224个字(不含标点符号),语言之精练、对话之精彩,把这一历史事件叙述得极为清晰翔实。但是,我却对鲁庄公与曹刿最后的一问一答甚为不解。原文为(摘录),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为什么曹刿把鲁庄公的前两次的建议给否决,而单凭采用其最后一条,就有决心和信心敢与同齐国开战呢?由于老师当时只限于对原文的注解进行了简单翻译,没有再过多地予以展开解释,若现在用法律的观点,我认为则不难理解了。
为什么呢?其实鲁庄公说:“(监狱)里大大小小的案件,虽然不能件件都了解得清楚,但一定要处理得合情合理。”曹刿回应说:“这是(对人民)尽本职的事,可以就凭这一点去与齐国打仗。”我觉得特别值得玩味的就是这句‘一定要处理得合情合理’;怎么才叫‘处理得合情合理’呢?怎么又说‘这是(对人民)尽本职的事’呢?我用好长时间揣摩,才细细品味出鲁庄公和曹刿这话的深刻含义,若拿现在的话说就是当时的鲁庄公(或鲁国政府)为了取信于民,让那些罪行难以构成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从监狱里无罪释放。既我国现代刑法制度所适用的“疑罪从无”原则。因为我们在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时,才知道那时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体系,普遍适用的是连坐、株连制度。鲁庄公就当时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毅然决然地无罪释放一批他认为所谓的“罪犯”,势必调动了其广大子民的参战积极性,让他们(包括受株连的)甩掉沉重的思想包袱,以高昂的战斗意志,舍生忘死,奋力投身到一场保家卫国的人民战争中去,所以曹刿最后说‘可以就凭借这一点去与齐国打仗’。试想,若一只军队掉入全民皆兵的汪洋大海之中,他们难道还有取胜的机会吗?我想,这也许是鲁庄公当时的一无奈之举,但对于国家正处在生死存亡之际,孰轻孰重,他的选择无疑是明智而且是极为正确的。
至少,我一直以来就是这样固执地认为的。
近日,我阅读了苏轼的《刑赏忠厚之至论》一文。苏轼于宋仁宗嘉佑二年(公元1057年)参加礼部进士考试时创作的一篇策论。此文区区600来字,读时甚有青铜之音,深得当时主持考试的欧阳修大加赞许。欧阳修认为,此文脱尽自五代至宋初以来的浮靡艰涩之风,并说:“读轼书不觉汗出,快哉!老夫当避此人,放出一头地。”
苏轼在《刑赏忠厚之至论》中,引用《尚书》:“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其译文是:“罪行轻重有可疑时,宁可从轻处置;功劳大小有疑处,宁可从重奖赏。与其错杀无辜的人,宁可犯执法失误的过失。”苏轼对这句话感叹为:“用君子长者的宽厚仁慈对待天下人,使天下人都相继回到君子长者的忠厚仁爱之道上来,所以说这就是赏罚忠厚到了极点啊!”
目前,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惠民及奖励政策(国家的好多奖励政策暂且不论,此处也可狭义地理解即所谓的赏),简单概括为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里恕我不再展开赘述。仅对“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句话的理解就已感慨颇多。拿我国以往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诸多相对应的司法解释来说,体现的就是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又称为有利被告原则),单单对死刑条款的慎用,也较前大大地减少了许多。纵观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以完全根除。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对曾经出现过办错案、杀错人的惨痛教训,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就明确指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这与苏轼引用的《尚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难道不是如出一辙吗?
苏轼的《刑赏忠厚之至论》一文距今约千年之久,但其“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独具观点,则已给华夏中国乃至当今法制均带来了灿烂辉煌的法制文明,这才是我所由衷为之赞叹的。
今天,我们国家政通人和、繁荣富强;刑罚宽严相济,不矫枉不过正,处处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对广大民众的忠厚与仁慈。同时,人们也迫切需要一个风清月朗的生活环境。“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