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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城不带这么养狗了!刚出的一套:也有“限放区”,还有……

时间:2016-06-20 15:34:06来源:滁州在线阅读:274次
导读:烈性犬和大型犬,那大型犬的标准是什么?哪些场合不能进?需要遵守什么规范?要给犬只买意外伤人险吗?……     日前,《滁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


烈性犬和大型犬,那大型犬的标准是什么?

哪些场合不能进?需要遵守什么规范?

要给犬只买意外伤人险吗?……



     日前,《滁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布,针对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6月18日下午,城区养犬管理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就修改情况召开了听证会,听取广大市民意见。



数一数
城区共有1.6万只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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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安部门统计,2016年1月至5月底,我市城区共接涉犬类投诉511起,立案100余起,犬伤人事件频发。据市卫计委疾控中心门诊统计,2016年1至5月底处置被犬伤害就医者达1301人。

     工作人员表示,在他们对主城区滨湖小区、高速东方天地等9个小区7785户19773人的调研中,发现平均每百人养犬3.82只,以公安部门提供的主城区人数41.78万推算,主城区共养犬约16000只。“我们还对294名小区居民进行统计,有284人希望加强犬只管理和整治,占调查人数 96.6%。”工作人员说。


听一听
养狗要买“犬只伤人险”

2


     针对此次《办法》中犬只不得进入的场所和外出遵守的规定,市政协委员李晓玲表示《办法》缺少相应的管理约束措施,“《办法》只说到了犬需遵守的规定,但并没有给出违反规定的相应处罚措施,所以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完善地方法规条例的补充。

     居民代表费文宇建议在我市实行犬只伤人保险制度,还建议公安部门在发证时与狗主人签订《犬只管理》承诺书,列入到养犬者的诚信档案,强化狗主人对狗的约束和管理。

    市总工会代表尹丽珠建议政府对民间收留流浪狗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适当的资金补助,以减少流浪狗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养犬者代表狄长凤表示,为了防止垄断,应将“指定”免疫地点改成“核准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免疫地点,以消除垄断嫌疑。

   物业代表何健认为养狗管理重点区域以路为界限制的太死版,会出现一条路这边给养对面不给养的矛盾局面。他建议补充加上只要在城区内住宅由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都应该纳入重点管理范围。


问一问
多大的狗算是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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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城区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犬,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居民代表费文宇表示,对于大型犬的定义不应该仅仅从身高来定义,还要从体重。“一般体重大于10公斤的犬只,很多力气小的女性已经约束不住了,极具危险性,所以我觉得体重超过10公斤的犬只都严禁饲养。”

    养犬者代表狄长凤提出了不同看法,“烈性犬有巨大的危害性,肯定要严禁饲养,但是大型犬不应该只从身高、体重来‘一刀切’。”狄长凤表示,自己饲养的就是金毛犬,虽然体形巨大,但是性情温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所以她建议严禁饲养的大型犬还要分品种。

    对于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犬的规定,养犬者代表王敏情绪激动地表达了反对,她表示自己家养了3条狗,已经产生了深厚的感情,让她只养一条,她很难做到。她表示,既然养狗,就会做到让狗不扰民,连这点都做不到就不建议养狗。

    针对养狗的数量,物业代表何健建议控制,“我们小区有住户一人养了10多条狗,狗经常在楼道里乱跑,很不安全。晚上狗还乱叫,严重扰民,居民投诉不断,我们也头疼不已。”


看一看
犬只外出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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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的《办法》中,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其中公安部门负 责查处饲养动物干扰别人正常生活行为以及驱使动物伤人等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免疫证发放等工作;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及 查处无证养犬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从事犬只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督管理;卫计委负责监测辖区狂犬病疫情及其它涉犬病诊治管理;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做好登记和配合 执法。

    本次城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参照滁城“限放”管理区域,从世纪大道—上海路-会峰路-紫薇南路-龙蟠大道-金陵路-醉翁路-西涧路-永康路-世纪大道所合区域以及滁城主城区范围内的公园、风景区和产业园区。


     虽然犬只登记了,但是也不是任何场所都能进,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可采取分时管理,限制在人流高峰期携犬进入。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犬出户时,携带当年有效的免疫证,挂犬只登记牌。

(四)携犬出户时,犬只应束1.6米以内的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五)携犬出户应避开人流高峰时间。

(六)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约束好犬只,主动避开他人。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所携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时,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对于养狗新规,你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这里来说,好的想法我们将汇总,帮你送到决策者的桌边案头,记得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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