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一男子汪某跟随乘客同上公交,上车后就寻机扒窃。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汪某在由来安县开往滁州市区的102路公交车上,用刀片将被害人王某某上衣口袋划破,将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1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