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刘某诉被告王某等五位子女拒不给付赡养费医疗费一案。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五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含辛茹苦把子女儿抚养成人,并帮助他们成家立业,但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现其已无劳动能力,并患有慢性肾炎,看病开支较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给付赡养费每人每月500元;并支付其日常医疗、护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刘某现年75周岁,已无劳动能力,刘某有五个子女,均已成年。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11月11日期间,刘某看病花去医疗费5922.69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713元,个人实际支付3209.69元。此后,刘某与五个子女之间因医疗费和赡养费的负担问题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结合本案案情,并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法院酌定每人每月给付200元,两位子女自愿按每月500元给付赡养费,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予以准许,原告刘某支出的医疗费3209.69元,由五位被告每人承担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