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至2022年,江善良利用担任歙县县委常委、徽城镇党委书记,黄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屯溪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黄山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税收返还、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858.279036万元,其中258.4万元未遂。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江善良的刑事责任。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芜湖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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