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城区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共同营造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良好的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现就本县城区范围内非机动车、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机动车要整齐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车头按导向箭头朝向一致。
二.共享单车要整齐有序停放在专用停车泊位内,车头按导向箭头朝向一致。
三非机动车、共享单车停放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盲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非机动车不得擅自改变外形随意加装遮阳棚、前挡板等改装行为上道路行驶。
五.在“门前五包”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予以劝阻,引导市民规范有序停放。
六.严禁占用非机动车停车位展示展销商品、放置灯箱广告和堆放杂物等违法行为。违法占用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未按以上通告要求停放的相关车辆均属于乱停乱放行为,城管执法大队、公安交管大队将一律拖移至指定地点。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和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