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范围:我市范围内所有商品住房(含各类普通和非普通商品住房),以及配套的独立汽车库、阁楼,销售价格全部纳入价格备案范畴(政府定价的政策性住房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前,必须到市发改委履行价格备案手续。备案时应附报该项目的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成本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由发改、国土、规建、税务、审计、人行等部门组成的备案指导组负责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
开发企业在实施初始备案或重新备案时,实际成交价格均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需调整销售价格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重新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初次备案价格和重新备案后的价格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为做好我市商品房价格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第一手资料,准确判断市场房价及其涨幅,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在售楼盘的各类各套(间)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按照备案价格的分类,以书面(附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市发改委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以及车库(车位)、阁楼、储藏间等附属用房时,必须将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并计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将应纳入房价的费用游离于房价之外,形成单独收取费用的条款;不得在销售合同签订后,或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在房价之外重复收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类商品住房是社会的重要商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前填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标明每个销售单元的楼幢号、室号、建筑面积、单价、总价等,报市发改委备案,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准售房源要求一次性全部公开,公示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销售价格后,必须提前到市发改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并在调整销售价格的当日,在销售场所更新明码标价公示牌,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市发改委将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备案价格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诚实守信,阳光销售,做到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公示牌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价格。
根据省、滁州市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要求,我们将严格按照法规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依法查处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按明码标价、代收代办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强制捆绑销售、签订“阴阳”购房合同、虚假价格承诺和价格促销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并逐步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行为纳处诚信不良信用记录,设立严重失信者“黑名单”,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增强企业守法意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天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3月22日
来源:天长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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