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来安人民法院审结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该交通事故系嫌疑车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王来霞各项经济损失178000元。
2015年7月28日11时45分,王来霞骑乘电动三轮车从半塔镇往来安县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路段,被一机动车刮倒,致王来霞受伤。因王来霞伤势严重,被送往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外伤等,用去医疗费82500余元。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看沿途的视屏监控进行排查,事发时间段,朱晓春驾驶皖M94845号重型自卸货满载沙石行驶路过该地点。经对嫌疑车辆进行痕迹鉴定,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经鉴定及我队调查走访并集体研究,不能排除皖M94845号重型自卸货车与王来霞驾驶电动三轮车接触的可能性。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故对此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王来霞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遂提起诉讼,要求皖M94845号车辆驾驶员朱晓春、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19697.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间为中午,车辆较少。通过调看视屏监控排查,在事发时间段内,皖M9484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型号、车身颜色、外形特征等与受害人王来霞伤后报警描述惊人的一致,结合事发当天的天气状况、车辆重载行驶等因素,法院认定:皖M94845号重型自卸货车为肇事车辆。后经法院调解,皖M94845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王来霞各项经济损失178000元。
本案的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赔偿款将汇到受害人指定的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