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辅助性救助措施。滁州市检察机关从贯彻司法为民理念,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全面规范推进司法救助工作。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救助8人次,救助案件8件,救助金额11.5万元。人均1.4万余元。
一是转变执法理念,树立为民意识,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安徽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多措并举开创司法救助工作新局面。
二是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全椒县院与该县民政局联合制定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
三是多措并举,统筹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上级院指导意见和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司法救助工作办法。通过工作计划、座谈会议等方式及时向下级检察机关传达救助工作精神和要求,指导下级检察机关有效开展救助工作。对在救助工作开展过程中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及时向省院上报并在全市做经验交流。如对被害人王俊亲属的救助一案,受害人因与人发生纠纷被致死,其妻儿失去生活来源,家庭陷入困境。我院了解情况后联合琅琊区院主动联系被害人亲属开展救助工作,并且通过与其交流和心理疏导,帮助受害人家属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
四是完善救助档案制度并制定救助工作办法。全市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建立了救助工作档案和卷宗,从救助工作的提起到救助金额发放整个过程都有登记及相关材料,救助工作完成后将案件材料存档入卷。
五是创新工作方法,将法律援助纳入到司法救助工作。2015年10月,凤阳县刘府镇曹某某因其两个未成年女儿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多次信访后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在对该案认真审查后发现,交通肇事车辆系四轮拖拉机,无保险手续,未赔偿被害人损失,肇事者管某已被凤阳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受害人家庭因医治两女儿的伤已花去医药费二十多万元,家庭负债累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管某和其父亲都在服刑,民事赔偿诉讼无法进行。检察机关了解情况后,一方面给予其两万余元的资金救助,另一方面积极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确定一名专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帮助解决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法律效果。